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150331已廢止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七十年四月十八日內政部(70)台內營字第 17291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十日內政部(73)台內營字第 217775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內容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內政部(89)台內營字第 8984894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 (原名稱: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新名稱:國民住 宅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40804029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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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係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直轄市及縣 (市
)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國民住宅售價之百分之二.五之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
二、社區住戶負擔之管理、維護費。
三、公共設施及服務設施收益之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
五、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區管理、清潔及維護等費用。
二、社區住戶手冊、通訊等編撰、印製費用。
三、社區管理辦公場所等購 (租) 費用。
四、其他有關費用。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各該直轄市及
縣 (市) 政府庫務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悉依預算法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立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告
及年度決算之編送,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於國民住宅管理維護業務結束後裁撤之,其財產及權益,應歸屬各
社區該管地方政府。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