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86)台內字第 01852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0990026112 號公告施 行期間已於當年 12 月 31 日屆滿,當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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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茲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訂定八十六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
2象家庭收入標準如左:
3(備 註:表格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3 卷 3 期 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