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內政部>國家公園目最後異動 20230118
沿革(9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營墾企字 第 0952900932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墾企字第 099290139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 費標準;新名稱: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八日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墾企字第 1121000 4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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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元整。
二、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元整。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但每筆以核發三份為限。
第 3 條
前條收費數額,應依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因素,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