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80803390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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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術訓練合格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