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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80803298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主管機關審查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申請許可之案件,依附表收取審查費。
主管機關受理審議案件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應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繳納審查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