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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Permission and Registration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ing Consulting Firms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 0 980051971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即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者,亦同。
2前項申請許可或變更許可,經主管機關不受理或審查前自行申請退件者,所繳納之審查費予以退還。
1申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照費:
一、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核發登記證:新臺幣三千元。
二、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2前項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記證,經駁回、自行申請退件或不受理者,所繳納之證照費予以退還。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