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The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Permission and Registration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ing Consulting Firms

命令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用目最後異動 20091126English
沿革(2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 0
  980051971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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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者,亦同。 前項申請許可或變更許可,經主管機關不受理或審查前自行申請退件者,所繳納之審查費予以退還。
第 3 條
申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照費: 一、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核發登記證:新臺幣三千元。 二、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記證,經駁回、自行申請退件或不受理者,所繳納之證照費予以退還。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