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Fee-charging Standards of Green Building and Building Energy-Efficiency Label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 0990057031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 1070850290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綠建築標章證書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綠建築標章規費收 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 1137638492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綠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 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建築能效標示及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第 3 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予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