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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 1040850209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指定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試驗項目及試驗方法者,本部應依下列規定收取規費:
一、新申請指定為性能試驗機構或申請新增試驗項目: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二、重新申請指定為性能試驗機構或申請新增試驗方法: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