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內政部>國家公園目最後異動 20150817
沿革(2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營陽環字第 104 000469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第 3 條
使用執照收取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4 條
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第 5 條
建築執照遺失補發收取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