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國家公園鵝鑾鼻公園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內政部>國家公園目最後異動 20220823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墾貓字第 104
  290436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墾鵝字第 11110
  1278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鵝鑾鼻公園園區參觀門票收費數額如下: 一、收費標準:全票新臺幣六十元。 二、憑下列證件者予以優待: (一)半價優待:假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二)免費優待: 1.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十二歲以下之兒童。 2.非假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3.出示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4.公務觀摩人員應出示公函。 5.出示志願服務榮譽卡者。 6.國民小學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來函申請。 7.依其他相關法令得免費參觀者。 (三)購票人數達四十人以上團體,票價八折優惠。
第 3 條
鵝鑾鼻公園停車場收費數額如下: 一、收費標準:計次收費。 (一)大型車:新臺幣六十元。 (二)小型車:新臺幣四十元。 (三)機車:新臺幣十元。 二、下列車輛予以免費優待:執行公務之車輛,如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垃圾車等。
第 4 條
牽(推)自行車進入鵝鑾鼻公園園區,計次計輛收費新臺幣三十元。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