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內政部>國土管理目最後異動 20220928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40819078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6081958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11081720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通知書應繳納查詢費用,每案依附表一收取查詢費。 前項費用之計算,以毗連土地為一案之方式計收。 原申請人於第一項通知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一年內以原查詢範圍及原查詢項目再次申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通知書者,每案依附表二收取查詢費,並以一次為限。
第 3 條
繳費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繳納費用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