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國家公園登頂證明書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內政部>國家公園目最後異動 20250219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四日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太遊字第 1051001
  50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十九日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
  處太遊字第 114000058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太魯閣國家公園登頂證明收費標準;新名稱:太魯閣國家公
  園登頂證明書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太魯閣國家公園登頂證明書者,應繳納證明書費每張新臺幣三百七十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