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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太企字第 10610 0036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太企字第 10910 0306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日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太企字第 113100561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太魯閣國家公園錐麓古道設施使用及環境清潔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每人新臺幣二百元。
二、本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件者,予以優待:
(一)半價優待:
21.六至十二歲之兒童。
32.學生。
43.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二)免費優待:
51.未滿六歲之兒童。
62.機關為執行救難及救災需要人員。
73.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84.持有效期限內之志願服務榮譽卡之人。
三、非本國人在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就讀者,半價優待。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