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60112374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查詢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含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其查詢土地筆數十筆以下者,每件繳納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超過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六十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
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