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70801163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4 條;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部門計畫,指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能源及水利之中長程或個別興辦事業計畫,涉及空間發展或土地使用計畫達一定規模者。
2前項一定規模認定原則如附表。
非屬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部門計畫,其事業性質或規模達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得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意見。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