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內政部>國家公園目最後異動 20190315
沿革(2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營陽企字第 108
  100108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六十元,查詢二筆土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三十元。 二、農業用地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六十元,查詢二筆土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三十元。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每一申請案以核發三份為限。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