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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營陽企字第 108 100108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日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陽企字第 114101881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八十元,查詢二筆土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四十元。
二、農業用地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八十元,查詢二筆土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四十元。
2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每一申請案以核發三份為限。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