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內政部>國土管理目最後異動 20210311
沿革(2 筆)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100803039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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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建築師法第五十五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請領、補發或換領建築師證書及申請發給、補發或換領建築師開業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