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100803039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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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建築師法第五十五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請領、補發或換領建築師證書及申請發給、補發或換領建築師開業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