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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五日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營海企字第 110100329 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之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2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每一申請案以核發三份為限。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