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九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100810996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認可證申請、換(補)發之收費如下: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
(一)認可申請: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二)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
(一)認可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