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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三日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陽遊字第 113100462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使用收費數額如下:
一、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機關、學校自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等無收益之使用,得出具公函予以免費優待。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