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內政部>建築研究目最後異動 20240603
沿革(2 筆)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三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 113763622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低碳建築標示或候選低碳建築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第 3 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有溢繳或誤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餘不予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