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三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 113763622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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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指定建築蘊含碳排標示評定專業機構者,每件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有溢繳或誤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餘不予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