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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 1140813996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及檢查員證規費收費如下:
一、專業廠商登記證:
(一)設立: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二)變更: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一)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變更: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檢查員證:
(一)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變更: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