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玉遊字第 114100957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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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玉山國家公園觀高山屋使用規費為平日每人每宿新臺幣八百元,假日每人每宿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