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01025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內政部(72)台內警字第 189178 號令
  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內政部(88)台內警字第 880530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條附表、第 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 8989676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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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統一警察機關服裝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警察機關製發之警察服裝,屬公有財物,其保管及使用人員應善盡保管維 護之責。
第 3 條
警察服裝係指依警察服制條例第二條、第五條規定製發之制服及標識。
第 4 條
警察服裝採用國產材料,主料以採用毛、呢、棉、化纖為原則。其服裝名 稱、製發標準、使用年限及賠償計算如附表。 附表: ┌──────────────────────────────┐ │警察服裝名稱製發標準使用年限及賠償計算表 │ ├──────┬──┬────┬───────────────┤ │品 名│單位│使用年限│ 賠 償 計 算 │ ├──────┼──┼────┼───────────────┤ │夏季警察制服│一套│一 年│一 賠償計算以月為折舊單位,其│ ├──────┼──┼────┤ 計算公式如左: │ │冬季警察制服│一套│二 年│ 例如冬季制服一套,使用年限│ ├──────┼──┼────┤ 二年,價格為二千元,賠償時│ │冬 大 衣 │一件│四 年│ 已用五個月。 │ ├──────┼──┼────┤ (價格) (折舊) (應賠金額) │ │襯 衣 褲 │一套│一 年│ 1 │ ├──────┼──┼────┤ 2,000 (1-──×5) │ │皮 鞋│一雙│一 年│ 24 │ ├──────┼──┼────┤ =1,583.35元 │ │襪 子│兩雙│一 年│二 使用不足一個月者,均以一個│ ├──────┼──┼────┤ 月計算。 │ │雨 鞋│一雙│二 年│ │ ├──────┼──┼────┤ │ │雨 衣│一套│二 年│ │ ├──────┼──┼────┤ │ │領 帶│一條│二 年│ │ ├──────┼──┼────┤ │ │領 帶 夾 │一枚│二 年│ │ ├──────┼──┼────┤ │ │褲 帶│一條│一 年│ │ ├──────┼──┼────┤ │ │臂 章│二枚│一 年│ │ ├──────┼──┼────┤ │ │胸 章│一枚│一 年│ │ ├──────┼──┼────┤ │ │領 章│一付│一 年│ │ ├─┬────┴──┴────┴───────────────┤ │製│一 穿著夏 (冬) 季警察制服執行公務頻繁致耗損較多之單位,│ │發│ 得由各該警察機關酌情縮短使用年限。 │ │標│二 新進警察人員當年度因執行公務需要,以製發冬季警察制服│ │準│ 一套,夏季警察制服二套為原則。 │ │ │三 警察服裝每年應依物價指數與市面製作價格,由內政部警政│ │ │ 署統一編訂製作價格標準,供各級警察機關服裝製發參考。│ └─┴────────────────────────────┘
第 5 條
警察服裝損毀者,其賠償責任依左列規定: 一、在倉庫者,由負責管理人員賠償。 二、在運輸中者,由負責押運或運輸人員賠償。 三、共同保管使用者,由共同保管人或使用人賠償。 四、配發個人使用者,由使用人賠償。 前項賠償之計算依附表之規定。
第 6 條
警察服裝因執行公務或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損毀時,應於 原因消滅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損毀情形報由該管主管 (官) 查明層轉主管 機關核定後,依規定註銷或補發。 警察服裝之損毀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經審計機關審核。
第 7 條
警察服裝使用人異動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限期服務警 (隊) 員服務期滿離職時,應繳還服務期間所領用之冬、 夏季警察制服、臂章、胸章、領章。 二、資遣、辭職、免 (撤) 職人員離職時,應繳還臂章及所領未逾使用年 限冬、夏季警察制服、胸章、領章。 三、各警察機關相互間人員遷調離職時,除臂章應繳還原服務機關外,其 餘服裝均隨人移轉。 四、退休人員離職時除臂章外所領服裝免予繳還。 五、在職死亡人員所領服裝得隨殮葬。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移交不清者,依法處理。
第 8 條
警察服裝損毀賠償價款,由各級警察機關依規定繳庫,其在中央機關者, 為國庫;在直轄市、縣 (市) 機關者,為直轄市、縣 (市) 庫。
第 9 條
警察服裝使用年限,自領用之日起算,已逾使用年限,由各警察機關自行 註銷。逾使用年限經註銷者除另有規定須繼續使用或繳還外,概不繳還。 但學校或訓練機關學員生領用之服裝仍應繳還。
第 10 條
警察機關行政人員、義警、義消、民防、山地青年服務隊等人員服勤服裝 暨駐衛警察、學校訓練機關、專業警察及特殊勤務 (作業) 人員之服裝, 得視實際需要參照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管理要點,層報內政部備查。
第 11 條
警察機關服裝管理登記報表等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