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內政部(72)台內警字第 189178 號令 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內政部(88)台內警字第 880530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條附表、第 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 8989676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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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警察機關服裝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1警察機關製發之警察服裝,屬公有財物,其保管及使用人員應善盡保管維
2護之責。
1警察服裝採用國產材料,主料以採用毛、呢、棉、化纖為原則。其服裝名
2稱、製發標準、使用年限及賠償計算如附表。
3附表:
4┌──────────────────────────────┐
5│警察服裝名稱製發標準使用年限及賠償計算表 │
6├──────┬──┬────┬───────────────┤
7│品 名│單位│使用年限│ 賠 償 計 算 │
8├──────┼──┼────┼───────────────┤
9│夏季警察制服│一套│一 年│一 賠償計算以月為折舊單位,其│
10├──────┼──┼────┤ 計算公式如左: │
11│冬季警察制服│一套│二 年│ 例如冬季制服一套,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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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服裝損毀者,其賠償責任依左列規定:
一、在倉庫者,由負責管理人員賠償。
二、在運輸中者,由負責押運或運輸人員賠償。
三、共同保管使用者,由共同保管人或使用人賠償。
四、配發個人使用者,由使用人賠償。
2前項賠償之計算依附表之規定。
1警察服裝因執行公務或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損毀時,應於
2原因消滅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損毀情形報由該管主管 (官) 查明層轉主管
3機關核定後,依規定註銷或補發。
4警察服裝之損毀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經審計機關審核。
1警察服裝使用人異動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限期服務警 (隊) 員服務期滿離職時,應繳還服務期間所領用之冬、
2夏季警察制服、臂章、胸章、領章。
二、資遣、辭職、免 (撤) 職人員離職時,應繳還臂章及所領未逾使用年
3限冬、夏季警察制服、胸章、領章。
三、各警察機關相互間人員遷調離職時,除臂章應繳還原服務機關外,其
4餘服裝均隨人移轉。
四、退休人員離職時除臂章外所領服裝免予繳還。
五、在職死亡人員所領服裝得隨殮葬。
5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移交不清者,依法處理。
1警察服裝損毀賠償價款,由各級警察機關依規定繳庫,其在中央機關者,
2為國庫;在直轄市、縣 (市) 機關者,為直轄市、縣 (市) 庫。
1警察服裝使用年限,自領用之日起算,已逾使用年限,由各警察機關自行
2註銷。逾使用年限經註銷者除另有規定須繼續使用或繳還外,概不繳還。
3但學校或訓練機關學員生領用之服裝仍應繳還。
1警察機關行政人員、義警、義消、民防、山地青年服務隊等人員服勤服裝
2暨駐衛警察、學校訓練機關、專業警察及特殊勤務 (作業) 人員之服裝,
3得視實際需要參照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管理要點,層報內政部備查。
警察機關服裝管理登記報表等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3│冬 大 衣 │一件│四 年│ 已用五個月。 │
14├──────┼──┼────┤ (價格) (折舊) (應賠金額) │
15│襯 衣 褲 │一套│一 年│ 1 │
16├──────┼──┼────┤ 2,000 (1-──×5) │
17│皮 鞋│一雙│一 年│ 24 │
18├──────┼──┼────┤ =1,583.35元 │
19│襪 子│兩雙│一 年│二 使用不足一個月者,均以一個│
20├──────┼──┼────┤ 月計算。 │
21│雨 鞋│一雙│二 年│ │
22├──────┼──┼────┤ │
23│雨 衣│一套│二 年│ │
24├──────┼──┼────┤ │
25│領 帶│一條│二 年│ │
26├──────┼──┼────┤ │
27│領 帶 夾 │一枚│二 年│ │
28├──────┼──┼────┤ │
29│褲 帶│一條│一 年│ │
30├──────┼──┼────┤ │
31│臂 章│二枚│一 年│ │
32├──────┼──┼────┤ │
33│胸 章│一枚│一 年│ │
34├──────┼──┼────┤ │
35│領 章│一付│一 年│ │
36├─┬────┴──┴────┴───────────────┤
37│製│一 穿著夏 (冬) 季警察制服執行公務頻繁致耗損較多之單位,│
38│發│ 得由各該警察機關酌情縮短使用年限。 │
39│標│二 新進警察人員當年度因執行公務需要,以製發冬季警察制服│
40│準│ 一套,夏季警察制服二套為原則。 │
41│ │三 警察服裝每年應依物價指數與市面製作價格,由內政部警政│
42│ │ 署統一編訂製作價格標準,供各級警察機關服裝製發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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