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命令行政>內政部>警政目最後異動 20250926
沿革(30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內政部(72)台內警字第 192666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75)台內警字第 440291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內容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 8904379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3007536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60870518 號令修正發
  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1087061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1087283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20873703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40870282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50872947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708722113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80870533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20870656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二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20873022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87400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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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警察人員應依其官階,接受進修或深造教育。
第 3 條
進修教育之區分及期間如下: 一、巡佐班:三個月以下。 二、警佐班:四個月至十二個月。 三、專業班:三個月以下。
第 4 條
深造教育除中央警察大學各研究所依教育法令辦理外,其區分及期間如下: 一、警正班:六個月以下。 二、警監班:六個月以下。 三、研究班:六個月以下。
第 5 條
進修及深造教育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但巡佐班、專業班得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第 6 條
警察人員接受進修或深造教育,除專業班依實際需要遴選外,巡佐班、警佐班、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班期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附表。
第 7 條
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於每期學員結業後,應將結業成績,冊送內政部警政署登記人事資料,並轉知其服務機關作為人事升遷之重要參考。
第 8 條
進修或深造教育所需經費,由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編列年度預算。
第 9 條
進修或深造教育人員准予帶職帶薪,入學及結業時之往返旅費,由原服務機關依規定發給。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