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命令行政>內政部>警政目最後異動 20120430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內政部(77)台內警字第 596007 號令、
  交通部(77)交路字第 10991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20076830 號令、交通
  部交路發字第 093B00000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
  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交通助理人員設置辦法;新名稱: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50871110 號令、
  交通部交路字第 0950085048 號令會銜發布刪除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108706331  號令
  、交通部交路字第 1010012074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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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第 4 條
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疏導道路交通。 二、維持停車秩序。 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四、提供交通服務。 五、排除道路障礙。 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
第 5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身體健康,具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第 6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種類及期間如下: 一、專業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以一週為原則,並經測驗或考核及格。 二、職前訓練:執勤前實施,以二天為原則。 三、在職訓練:每半年舉辦一次,以一天為原則。 專業訓練,由僱用機關或由其委託警察機關辦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由服務單位辦理。
第 7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專業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 二、職前訓練: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及見習。 三、在職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
第 8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服勤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服勤時間:每人每日服勤八小時為原則,每週輪休二日,勤務時間依實際需要分配。國定假日服勤者,得予補休。 二、服勤方式:每日由服務單位依第四條規定之工作項目編排勤務分配表,輪流實施。
第 9 條
交通助理人員應著定式服裝。其式樣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 10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第 11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名額及所需經費,依規定程序辦理。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