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命令行政>內政部>移民目最後異動 20240422
沿革(19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1035705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1035715 號令發布定
  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80958746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20956383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
  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6  款、第 5  條第 3  款、第
  6 條第 2  款、第 7  條第 2  款、第 9  條附件 1(含附圖)、附件
  2 、第 10 條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5096392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新名稱:內政部移民
  署人員服制辦法)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130933137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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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北區事務大隊、中區事務大隊、南區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所屬單位人員及其他經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第 3 條
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及勤務工作服。
第 4 條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受理入出國(境)及移民申請案件。 二、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三、實施面談勤務。 四、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正式訪問及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 5 條
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勤務。 三、登船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 6 條
前二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 行政人員遇有前二條所定制服穿著時機,由相關單位視業務情況提供制服;參加會議時,得僅提供勤務工作服之勤務背心。
第 7 條
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第 8 條
制服換季時間,如附件三。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