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接受委託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內政部>警政目最後異動 20210618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警大字第 0970880018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大字第 100088003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並增訂第 4-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大字第 1100880039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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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鑑定案件按其直接成本及間接成本收費。
第 3 條
直接成本為鑑定委員之人工、設備維護及水電費用等,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依議定鑑定時數計算。同一案件由二以上委員鑑定者,依各委員鑑定時數分別計算,合併收費。
第 4 條
間接成本為鑑定委員以外工作人員參與鑑定案之人工費用,每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第 4-1 條
委託鑑定案件經委託機關告知終止時,其費用處理如下: 一、直接成本部分,由鑑定委員評估該案已投入之實際鑑定時數,依比例退還費用,並製作結案報告,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終止鑑定之相關程序。鑑定委員已完成鑑定報告者,不予退還費用。 二、間接成本部分,不予退還。
第 5 條
鑑定案件所需材(物)料,由委託鑑定者提供。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