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內政部>警政目最後異動 20251229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80870455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001088283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87546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住宿臺北警光會館之收費數額如下:
一、二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三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起,至次日中午十一時止。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