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內政部>警政目最後異動 20241011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80872307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50420172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301388352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執行場地設施管理,於外借使用時,應徵收使用規費;其範圍包含本校大禮堂、樹人樓國際會議廳、教室、學生寢室、日新樓會議室、運動場及樂育樓思源廳。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金額如附表。
第 3 條
警察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借用場地,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情事者,得免徵使用規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