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80872307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50420172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301388352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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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執行場地設施管理,於外借使用時,應徵收使用規費;其範圍包含本校大禮堂、樹人樓國際會議廳、教室、學生寢室、日新樓會議室、運動場及樂育樓思源廳。
2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金額如附表。
警察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借用場地,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情事者,得免徵使用規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