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ordination & Liaison between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and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沿革(16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90)署巡海字第 09000 5378 號令、交通部(90)交航發字第 00023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第 2 條至第 5 條、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條前段所列屬「行 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第 6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 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第 7 條後段 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起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海洋委員會海域執字第 1090009078 號令、交通部交航字第 1090025141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新名稱:海岸巡 防機關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辦法依海岸巡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依法規須委託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執行之事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
海巡機關與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間,於相互請求協助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如係以其他方式請求協助,應補送書面資料。
第 3 條
海巡機關依法執行各項任務時,得依相關法規洽請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提供犯罪情資及犯罪調查所需資料,以共同打擊犯罪。
第 4 條
海巡機關與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間,得依任務需要建立協商機制,並依相關法規,請求提供氣象、水文、車籍、船籍及其他資料與通信資源,俾利任務遂行。
海巡機關與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應設置相對通報窗口,並密切保持聯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時,應即時相互通報。
第 5 條
海巡機關與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間,依法執行職務不能獲致協議時,應報由海洋委員會及交通部協商解決。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