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Fee-charging Standard on Access to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Ocean Affairs Council and its Subordinate Agencies (Organizations)

命令行政>海洋委員會>秘書目最後異動 20190723English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秘總字第 095000698
  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
  十八日起變更為「海洋委員會」;第 8  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
  由「海洋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海洋委員會海秘書字第 1080007283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8  條條文
  (原名稱:海岸巡防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新名稱:海洋委員會
  及所屬機關(構)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5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 6 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8 條
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