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服制規則
命令行政>海洋委員會>人事目最後異動 20230628
沿革(23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人考字第 095001537 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人考字第 097000228 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及第 3、5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三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人考字第 10200 004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附表一及第 5 條附表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 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 所屬機關(構)」管轄;第 3 條附表 1 備註 2 所列屬「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 會」管轄;第 3 條附表 1 備註 3 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 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 1090007895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海岸巡防機關服制規則;新名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 機關(構)服制規則)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七日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 1110002023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 112000629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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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海岸巡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人員(以下簡稱海巡人員)制服分為禮服、常服、便服及勤務服四種。
前項勤務服分為督導勤務服、安檢勤務服、空巡勤務服、防衛勤務服及特種勤務服五種。
第 3 條
海巡人員制服式樣及應佩帶標識,依附表一制服制式說明書。
第 4 條
海巡人員穿著制服時,依附表二階級章佩帶對照表佩帶階級章。
第 5 條
海巡人員穿著制服時機,依附表三穿著制服時機一覽表。但因任務需要,得不穿著制服。
依前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海巡外套、防寒大衣或雨衣。
第 6 條
海巡人員穿著禮服、常服及便服時,得依各該人員身分之相關法規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