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服制規則

命令行政>海洋委員會>人事目最後異動 20230628
沿革(23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人考字第 095001537
  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人考字第 097000228
  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及第 3、5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三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人考字第 10200
  004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附表一及第 5  條附表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
  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
  所屬機關(構)」管轄;第 3  條附表 1  備註 2  所列屬「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
  會」管轄;第 3  條附表 1  備註 3  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
  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 1090007895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海岸巡防機關服制規則;新名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
  機關(構)服制規則)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七日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 1110002023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 112000629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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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海岸巡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人員(以下簡稱海巡人員)制服分為禮服、常服、便服及勤務服四種。 前項勤務服分為督導勤務服、安檢勤務服、空巡勤務服、防衛勤務服及特種勤務服五種。
第 3 條
海巡人員制服式樣及應佩帶標識,依附表一制服制式說明書。
第 4 條
海巡人員穿著制服時,依附表二階級章佩帶對照表佩帶階級章。
第 5 條
海巡人員穿著制服時機,依附表三穿著制服時機一覽表。但因任務需要,得不穿著制服。 依前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海巡外套、防寒大衣或雨衣。
第 6 條
海巡人員穿著禮服、常服及便服時,得依各該人員身分之相關法規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