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法海洋庇護區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海洋委員會>海洋資源目最後異動 20250630
沿革(2 筆)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海洋委員會海保字第 114000716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海洋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二條規定,受理海洋庇護區之申請案,應依附表逐案收取審查費。
第 3 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