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海洋委員會>海洋資源目最後異動 20250701
沿革(2 筆)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海洋委員會海保字第 1140007176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百元;因證書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