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海洋委員會海保字第 1140007176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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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百元;因證書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