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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海洋委員會海保字第 1150005933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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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友善海洋標章者,應依下列標準繳納規費:
一、新申請、展延及換發案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核發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百六十元;申請換發、補發及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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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