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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五日海洋委員會海授院綜字第 115000457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依第 4 條規定:自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 設置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八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151014442 號令發布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十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準則依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執行職務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2董事會認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1違反前條規定,並經董事會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董事、監事: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二、執行長或與該職務相當之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2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海委會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