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文化部最後異動 20200603已廢止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蒙藏委員會(75)台會人字第 1593 號
  函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蒙藏委員會會人字第 0960060332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60030976 號公告
  第 1  條、第 4  條附表 1、附表 2、第 5  條、第 6  條所列屬「蒙
  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文化部」管
  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文化部文人字第 10910225643  號令發布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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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蒙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對蒙藏工作熱心支持,具有重大貢獻之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凡致力蒙藏工作之海內外人士,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辦法頒給蒙藏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在海外蒙藏社會中具有影響力之蒙藏政教領導人士,對國家具有貢獻。 二、學有專精或具有影響力之蒙藏人士,對蒙藏工作具有貢獻。 三、興辦蒙藏文教事業或協助蒙藏人士從事文化、經貿及人權工作,因而改善其生活,具有重大貢獻。 四、從事蒙藏學術研究,有具體貢獻。 五、對蒙藏工作之開拓,有重大貢獻。 六、對蒙藏工作提出興革意見,經採行獲致重大績效。 七、其他對蒙藏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二、三等,均用襟綬,除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同一受獎人一年內不得頒給二次。
第 4 條
本獎章頒給時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功績事由;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獎章、獎章證書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一、二之規定。
第 5 條
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外,應由相關機關、國內外相關團體或本會指定人員推薦。推薦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請頒蒙藏專業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三。
第 6 條
本獎章由本會審查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第 7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