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文化部最後異動 20240401已廢止
沿革(9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蒙藏委員會會總字第 095004002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60030976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含附表)主管機關原為「蒙藏委員會」,自一百零 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變更為「文化部」,各該規定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改由「文化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文化部文心字第 11320115442 號令發布 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本會提供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5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 6 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