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240821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0980825206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316037682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第 3 條
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而換發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第 4 條
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裝置、檢修人員申請核發、補(換)發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者,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