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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0980825206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316037682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而換發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裝置、檢修人員申請核發、補(換)發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者,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