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內政部>消防目最後異動 20240530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099082231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9082326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31602363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申請延展許可者,亦同。
第 3 條
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許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 4 條
申請換發許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