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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90823266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41602903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型式認可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二、證書費:新臺幣六百元。
1申請容器型式認可證書換發或補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2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者,免繳納證書費。
申請容器個別認可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合格標示:鋼製容器合格標示,每張新臺幣六點五元;複合材料容器合格標示,每張新臺幣七元。
申請容器個別認可補正試驗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六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