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七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00821025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5040045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3、5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申請登錄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定者,應依其認定業務類別分別申請為機械類認定機構或電氣類認定機構,並繳納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八千七百元;申請展延登錄者,亦同。
2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另應繳納實地評鑑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九百元:
一、經書面審查,認有進行實地評鑑之必要。
二、申請者具備試驗設備,其試驗室未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證書。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定機構申請增列認定品目者,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七百元;其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另應繳納實地評鑑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四百元。
1前二條之申請,辦理實地評鑑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評鑑費。
2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評鑑者,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1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2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