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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20828006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應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2消防設備人員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業期滿、歇業後,重新申請核發或換發執業執照時,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執業執照費。
3前二項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之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受理申請機關應退還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
申請換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或執業執照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地址變更。
三、其他法律規定得免繳納或因公務需求。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