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內政部>消防目最後異動 20240227
沿革(2 筆)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31600764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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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第 2 條
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繳納下列規費。申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延展認可者應繳納前項第一款費用。
第 3 條
申請者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書面審查費及實地審查費。
前條第一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
經實地審查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審查者,應再繳納實地審查費。
第 4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認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 5 條
申請換發認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認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