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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31600764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繳納下列規費。申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2申請延展認可者應繳納前項第一款費用。
1申請者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書面審查費及實地審查費。
2前條第一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
3經實地審查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審查者,應再繳納實地審查費。
1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認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2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申請換發認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認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