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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31601040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申請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應繳納下列規費。申請新增或變更訓練場地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二千七百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2申請延展登錄者應繳納前項第一款費用。
3第一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者,退還實地審查費。
1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2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