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東埔活動中心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原住民族委員會最後異動 20161229已廢止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09600
  09061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8812 號公
  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自一百零三年三
  月二十六日起變更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第 2  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
  事項,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10500
  770572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住宿或借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東埔活動中心,應依本標準規定繳交住 宿費、清潔維護費。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適用對象為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商及個人。
第 4 條
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住宿費: (一)雙人套房(單床):新臺幣七百元。 (二)雙人套房(雙床):新臺幣九百元。 (三)六人套房: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每人新臺幣三百元)。 (四)十人團體房: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五)通舖:新臺幣一千元(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二、清潔維護費: (一)大禮堂:半天,新臺幣八百元;晚上,新臺幣一千元;上下午,新 臺幣一千二百元;全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會議室:半天,新臺幣五百元;晚上,新臺幣六百元;上下午,新 臺幣六百元;全天,新臺幣八百元。 前項所稱全天係指包括白天及晚上。
第 5 條
前條住宿費,原住民及各機關舉辦原住民行政各項活動之單位人員以八折 優待。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