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目最後異動 20251128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 原民園行字第 102000495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原民發綜字第 105000277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3 條附表 (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 費標準;新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場地設施使用 規費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 中心原民發綜字第 114000771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 條文之附表;並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指娜麓灣歌舞館、演藝廳、餐飲中心、視聽館及會議廳。
第 3 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設施,應徵收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