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
命令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目最後異動 20210610
沿革(11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 原民園行字第 093000727 號函訂定全文 5 條;並自九十三年四月一 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原民發綜字第 105000277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 費標準;新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門票及停車清 潔費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原民 發綜字第 110000386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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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遊客進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遊園,應依本標準規定繳交停車清潔費及購買門票始得入園。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適用對象如下:
一、門票:
(一)全票:一般成人及非屬其他各款優惠對象。
(二)半票:學生。
(三)團體票:購票人數三十人以上。
(四)免費:六歲以下兒童、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身心障礙人士及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二、停車清潔費:
(一)機車:一般機車。
(二)小型車:一般自小客車、廂型車。
(三)大型車:遊覽車、中型巴士。
第 4 條
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門票:
1.全票:新台幣一百五十元。
2.半票:新台幣八十元。
3.團體票:按所購票價打八折。
(二)停車清潔費:
1.機車:新台幣十元。
2.小型車:新台幣三十元。
3.大型車:新台幣五十元。
第 5 條
本標準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